《芜湖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反馈情况
2022年5月24日,市经信局正式行文向奇瑞控股、中汽研、中软、百度、京东等12家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重点企业征求《芜湖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修改意见,共收到12家企业的反馈意见,其中6家企业反馈了31条修改意见,经研究采纳意见14条,剩余6家单位反馈无修改意见。
序号 |
反馈单位 |
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 |
修改后内容 |
1 |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
第二条 增加“道路测试及” |
采纳 |
与文件标题统一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2 |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三条 在“示范应用”前增加“道路测试或” |
采纳 |
与文件标题统一 |
第三条 芜湖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负责本办法的统一实施、监督和管理。联席工作小组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核申请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申请,组织开展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检查以及车辆和道路的相关评估、论证和审核工作,颁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以及临时行驶车号牌,协调解决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市公安局负责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及管理工作;负责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车辆及其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处理等相关事宜。 |
3 |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
第二十七条 “达到一定测试或者示范里程”修改为“达到一定道路测试里程”。 |
采纳 |
符合语义逻辑 |
第二十七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按照保障安全、由易到难、循序渐进的原则,达到一定道路测试里程并且期间未发生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符合相关技术和资质要求并且通过相关测试和评审后,方可从道路测试升级为示范应用,方可从低技术等级自动驾驶升级为高技术等级自动驾驶。 |
4 |
芜湖京东智能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
第三条 细化联席工作小组组成部门 |
采纳 |
明确联席工作小组组成部门 |
第三条 联席工作小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组成,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审核申请主体提出的示范应用申请,组织开展示范应用检查以及车辆和道路的相关评估、论证和审核工作,颁发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以及临时行驶车号牌,协调解决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
5 |
芜湖京东智能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
第三条 “驾驶人”修订为“安全员” |
不采纳 |
文件第九条对“驾驶人”做出明确定义 |
保留原文 |
6 |
芜湖京东智能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
第三条 建议针对无人低速车辆的新业态、新产品的特性,需要编制相关的运营管理办法,可以参考2021年发布的芜湖市出台省内首个无人配送车管理办法(试行) |
不采纳 |
国家管理规范文件中不含无人低速车,管理规范只针对于机动车辆 |
保留原文 |
7 |
芜湖京东智能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对芜湖市开放道路建设方案、测试主体所提出的申请等进行论证评估,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
不采纳 |
测试主体提出的申请由第三方机构负责受理 |
保留原文 |
8 |
芜湖京东智能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
第十二条(一) 删除“省内” |
采纳 |
推动各地市检验报告互认,不限省内 |
第十二条(一)已取得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的,可不用重复测试。 |
9 |
芜湖京东智能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
第十九条 将“对初始申请或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应用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修改为“对初始申请或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应用车辆,应在获得芜湖市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车号牌后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 |
不采纳 |
无牌无法上路是基本原则和法律通识,无需赘述 |
保留原文 |
10 |
芜湖京东智能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
第二十条(六)删除“500万”保额限制 |
不采纳 |
国家规范第十条 (十一)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
保留原文 |
11 |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
第四条 增加“第三方机构每季度形成专题工作报告上报联席工作小组。” |
不采纳 |
第十八条已有相关规定 |
保留原文 |
12 |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
第六条 将“监控全覆盖”修改为“网联路侧设施全覆盖”。 |
采纳 |
更合理 |
第六条 应实现网联路侧设施全覆盖或覆盖重点路段,监控设备数据应接入第三方机构数据平台,监控记录保存不少于30天; |
13 |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
第十一条 增加“由第三方机构牵头,报芜湖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联席工作小组审定后”内容。 |
采纳 |
细化流程 |
第十一条 对已获得合肥市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牌照的申请主体,由第三方机构牵头,报芜湖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联席工作小组审定后,确定芜湖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资格,并进一步融入长三角牌照互认体系。 |
14 |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芜湖京东智能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
第二十四条 百度:删除对示范应用的3个月时长限制 京东:在示范应用3个月内且示范应用累计投放车辆总里程不少于5000公里 |
不采纳 |
参考上海、北京、广州等城市规范文件确定时长及里程限制 |
保留原文 |
15 |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
在“(接上)模拟商业化运营主体可向服务对象收取合理费用,收费标准应报联席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增加“并加盖主管单位公章。” |
不采纳 |
模拟商业化运营仍处于探索阶段,建议简化流程 |
保留原文 |
16 |
芜湖辛巴科技有限公司 |
第三条改述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智能网联汽车在物流、公交、环卫等应用市场运营的可行性研究,明确市场开放条件和管理办法。” |
不采纳 |
过度细化,并与建议提出单位形成共识不修改 |
保留原文 |
17 |
芜湖辛巴科技有限公司 |
修改第四条规定的联席工作小组、第三方机构分工。 |
不采纳 |
已明确第三方机构负责审核申请材料,联席工作小组负责审批 |
保留原文 |
18 |
芜湖辛巴科技有限公司 |
删除第四条 “第三方机构负责组织制定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技术及应用标准”内容。 |
采纳 |
标准制定事宜由标准化委员会负责,非第三方机构责任 |
第三方机构负责牵头组建芜湖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
19 |
芜湖辛巴科技有限公司 |
修改第五条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内容:专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一般包括对测试主体所提出的申请进行论证评估,出具专家意见。不仅仅局限于开放道路,包括规范、标准、规划等。 |
不采纳 |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 |
保留原文 |
20 |
芜湖辛巴科技有限公司 |
将第六条(三)“第三方机构数据平台”修改为“政府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数据平台”。 |
采纳 |
对第三方机构数据平台的权威性和安全性提出要求 |
应实现监控全覆盖或覆盖重点路段,监控设备数据应接入政府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数据平台 ,监控记录保存不少于30天。 |
21 |
芜湖辛巴科技有限公司 |
第九条(一)中的“驾驶人”可能是外聘专业服务公司的人员,建议补充外聘协议或外包服务协议约定,且外包单位具备相关资质和服务的证明。 |
不采纳 |
国家管理规范第二章第七条已做出明确规定 |
保留原文 |
22 |
芜湖辛巴科技有限公司 |
第十条 建议将特种车辆(低速车)的自动驾驶测试应用纳入本管理办法。 |
不采纳 |
国家管理规范中不含无人低速车,管理规范只针对于机动车辆 |
保留原文 |
23 |
芜湖辛巴科技有限公司 |
第十二条 (二)增加“同时为了促进芜湖本地智能网联产业的发展优先推荐已在芜湖行政区域内获得智能网联运营项目的法人主体单位承接芜湖智能网联实车测试以及测试区(场)的运营相关项目”内容。 |
不采纳 |
不应在规范性文件中给予本地企业优先权,不利于推动全国各省市互通互认,与国家政策不附 |
保留原文 |
24 |
芜湖辛巴科技有限公司 |
第十三条 增加“(十二)安装经第三方机构认可的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出具设备安装证明材料”内容。 |
不采纳 |
要求无具体依据,不利于推动全国各省市互通互认,与国家政策不附 |
保留原文 |
25 |
芜湖辛巴科技有限公司 |
将第十八条中的“6月、12月”修改为“3月、6月、9月、12月”。 |
不采纳 |
参见国家管理规范相关规定 |
保留原文 |
26 |
安徽酷哇机器人有限公司 |
将第十六条(二)“拟开展道路测试所在地”明确为“芜湖”。 |
采纳 |
语义更清晰 |
第十六条(二) ……如拟在芜湖进行具有当地道路交通特征的场景等附加项目测试的,还应取得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附加项目检验报告。 |
27 |
安徽酷哇机器人有限公司 |
删除第三十一条“(八)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驾驶人每连续工作满2小时,应当休息0.5小时,且每个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驾驶人每日累积进行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
采纳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作出针对疲劳驾驶的相关规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
删除 第三十一条“(八) |
28 |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建议在第四章道路测试申请中增加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流程图,通过增加一个附件说明申请流程便于测试主体清楚申请的各个环节。 |
部分采纳 |
确定管理办法可实施后再增加图示 |
在管理办法实施阶段增加申请流程图。 |
29 |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第五章示范应用申请”和“第五章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在章节顺序上重名。 |
采纳 |
编号错误 |
依次修改第五章之后的章节编号 |
30 |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建议在第五章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中搭载人员货物的说明部分应该细化,如载人示范应用的参与人应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未满18周岁则每人由至少一名成年人进行陪同。 |
采纳 |
参考广东省管理实施意见做出修改 |
第三十三条(一)示范应用主体可公开招募志愿者参与载人测试。志愿者是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有监护人随行保障的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充分了解智能网联汽车载人示范应用的内容、范围及风险,自愿参与示范应用并已签署相关协议的自然人。未成年志愿者可以在监护人陪护下参与示范应用体验。 |
31 |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变更等,应该明确申请、变更等信息的内容。 |
不采纳 |
文件已明确需提交的信息内容 |
保留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