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之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篇

阅读次数: 编辑:办公室来源: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时间:2024-06-11 10:16

为了界定安全生产各方主体的职责和义务,《条例》在总则中对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三是规定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四是要求建立长三角等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协作机制等。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安全发展,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六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媒体应当开展公益宣传,依法进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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