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之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篇

阅读次数: 编辑:办公室来源: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时间:2024-06-11 10:16

为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条例》在第二章中规定:一是细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九项安全生产条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二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三是矿山、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安全生产法》规定外还应当履行的四项职责。五是明确一些特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专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设置安全总监。六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活动;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七是明确将劳务派遣人员等纳入安全生产统一管理,履行保障责任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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