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之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篇

阅读次数: 编辑:办公室来源: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时间:2024-07-12 09:18

着力紧盯重点行业领域,持续筑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防线,《条例》在第二章中规定:一是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危险物品等项目要先行验收。二是有易燃、易爆以及发生坠落等较大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三是对重大危险源采取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等措施。四是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城镇人口密集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品等的生产和存储项目;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本单位作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服务区域的道路、消防通道等重点部位和电梯、供水等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五是规定发包或者出租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发包方、出租方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或建筑物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六是对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的场所,电动车集中充电场所以及密室逃脱、剧本杀等室内体验、竞技类新业态经营场所需要遵守的安全管理要求作出明确规定;明确要求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七是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制定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承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业务时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办理登记手续时要尽到告知、巡查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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