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之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篇

阅读次数: 编辑:办公室来源: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时间:2024-07-12 09:19

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着力解决安全生产“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条例》在第三章中规定: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依法制定部门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保障开展工作的经费和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强化执法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二是授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权力;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报告义务和监察机关的检查权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担负事故隐患排除的义务。三是加强本地区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数字化监管、定期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强化综合管控和源头治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强度等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对使用燃气的餐饮等涉及多个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行业,确定一个牵头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四是明确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单位、个人通过多种途径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开展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等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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