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之六——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篇

阅读次数: 编辑:办公室来源: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时间:2024-07-15 09:19

    围绕提升应急救援保障水平,增强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能力,《条例》在第四章中规定: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预案的具体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等施工单位以及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备案。二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按规定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等应当立即上报事故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开展科学施救。三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提级调查的具体情形;安全事故调查要求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评估落实情况并公开结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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